(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
《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铺设的油气管线,及邻近电气化铁路铺设的通信线路,存在安全隐患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由铁道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照
《条例》第
七十八条责令改正,可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
(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
《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设置、维护桥区航标中的桥梁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以及未设置水面航标的,由铁道部依照
《条例》第
七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违反
《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
《条例》第
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
《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道路经营企业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
《条例》第
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
(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
《条例》第
三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未设置、维护道口警示灯、安全防护设施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
《条例》第
八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