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
《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从事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
《条例》第
七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
(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
《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道路、铁路两用桥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对桥梁的定期检查、维护义务,致使桥梁处于不安全的技术状态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
《条例》第
七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违反
《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而未协商的,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
《条例》第
七十八条责令改正,可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
(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直接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
《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方案未通报铁路运输企业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而未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的,由铁道部依照
《条例》第
七十八条责令改正,可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