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股权转让的限制
13.2 遵守适用法律
13.3 劳动安全标准
13.4 项目文件的协调
13.5 税金、关税及收费
13.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13.7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第14条 保险
第八章 违约赔偿
第15条 违约赔偿
15.1 赔偿
15.2 减轻损失的措施
15.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15.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第九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16条 终止
16.1 甲方的终止
16.2 乙方的终止
16.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6.4 终止的一般后果
16.5 终止后的补偿
16.6 终止后的移交
第17条 变更和转让
17.1 甲方的变更
17.2 乙方的转让
第十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第18条 解释规则
18.1 修改
18.2 可分割性
第19条 争议的解决
19.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9.2 仲裁
19.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19.4 继续有效
第十一章 其它
第20条 其他条款
20.1 通知
20.2 附件目录
20.3 不弃权
20.4 合同文字
20.5 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和法律依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 市(县) (部门)(被授权人)(下称“甲方”),地址: ,被授权代表: ,职务: ;与 (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
鉴于:
(1) 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 污水处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该项目已于 年 月 日获得 省 (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批文见附件9);
(2) (甲方)于 年 月至 年 月对 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 ,确定由 (乙方)承担本项目。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指 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能力为每日 立方米,│
│ │地址为 。 │
├────────────────┼───────────────────────┤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
│ │1至附件16,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 │
│ │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
│ │入本协议。 │
├────────────────┼───────────────────────┤
│“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
│ │附件4图中所示。 │
├────────────────┼───────────────────────┤
│“法律变更” │指: │
│ │a.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 │
│ │、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 │
│ │b. 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 │
│ │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
│ │件。 │
│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
│ │(i)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 │
│ │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
│ │(ii) 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
│ │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
├────────────────┼───────────────────────┤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
├────────────────┼───────────────────────┤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
├────────────────┼───────────────────────┤
│“基本水量” │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均 立方米计算的处理水量│
│ │。 │
├────────────────┼───────────────────────┤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
│ │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
│ │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
├────────────────┼───────────────────────┤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
│ │附件4图中所示。 │
├────────────────┼───────────────────────┤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见附件4。 │
├────────────────┼───────────────────────┤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见附件4。 │
├────────────────┼───────────────────────┤
│“开工日期” │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 │
│ │(a)本协议生效后 天,或 │
│ │(b) 年 月 日,或 │
│ │(c)其他条件。 │
├────────────────┼───────────────────────┤
│“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满足第7.3条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
│ │。 │
├────────────────┼───────────────────────┤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
├────────────────┼───────────────────────┤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
│ │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 │
│ │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包括附件9所列的 │
│ │批准文件。 │
├────────────────┼───────────────────────┤
│“融资完成” │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
│ │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
│ │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
│ │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
│ │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
│ │出资)。 │
├────────────────┼───────────────────────┤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
│ │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
│ │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 │
│ │件,或 │
│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
├────────────────┼───────────────────────┤
│“生效日期” │本协议20.4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
├────────────────┼───────────────────────┤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
│ │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
│ │性要求。 │
├────────────────┼───────────────────────┤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
│ │间。 │
├────────────────┼───────────────────────┤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 │
├────────────────┼───────────────────────┤
│“投标保函”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书同时提交的保函。│
├────────────────┼───────────────────────┤
│“维护保函” │指按照本协议第8.5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
├────────────────┼───────────────────────┤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
│ │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
│ │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
├────────────────┼───────────────────────┤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
│ │率加 %。 │
├────────────────┼───────────────────────┤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
│ │项目处理的污水。 │
├────────────────┼───────────────────────┤
│“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指位于 共计 平方米将用于修建污水处理│
│ │项目的场地,详见附件3。 │
├────────────────┼───────────────────────┤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
│ │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
├────────────────┼───────────────────────┤
│“污水处理单价”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 │
├────────────────┼───────────────────────┤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
│ │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
│ │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
├────────────────┼───────────────────────┤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
│ │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
│ │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
├────────────────┼───────────────────────┤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
│ │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
├────────────────┼───────────────────────┤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
│ │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
├────────────────┼───────────────────────┤
│“政府部门” │指 │
│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 │
│ │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
│ │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
│ │(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 │
│ │门。 │
├────────────────┼───────────────────────┤
│“最终竣工日” │指根据第7.1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