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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11、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的及时报告义务的,应当及时改正。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支付  万到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2、甲方可以采用扣除保函的形式扣除违约金。
  1803 不中断协议履行
  除非本协议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协议之继续履行。

第十九章 协议的变更

  1901 协议的变更
  除非经过甲、乙双方就协议内容的变动协商并书面达成一致,否则任何情况都不构成本协议的变更。甲、乙双方可以采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书面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协议。
  1902 协议执行中的修改
  下列情况出现时,甲、乙双方应当在情况发生或将要发生的60日内完成协议的修改:
  (1)出现新型可替代供热之能源;
  (2)供热工程施工或技术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有关供热事业的法律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4)导致供热价格波动超过30%以上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章 不可抗力

  200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02 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述行为、事件或情况:
  (1)火灾、水灾、干旱、爆炸、闪电、暴雨、台风、龙卷风、地震、地陷、地面下沉、疫情或其他天灾;
  (2)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暴乱、封锁、叛乱、公敌行动、入侵、禁运、贸易制裁、破坏或恐怖行动等严重威胁;
  (3)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003 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个别用户缺乏资金支付应付款项,除非发生全市所有有效支付方式失效的情况;
  (3)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2004 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
  (1)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24小时)通知另一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2)尽早(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48小时)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以及预计的持续期间,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导致通知无法发出;
  (3)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4)在任何时候告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进展及其预计结束日期;
  (5)通知另一方能够部分或全面恢复履行其义务的日期。
  2005 不可抗力免责
  一方出现不可抗力且尽到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时,无须对其延误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2101 协议争议的协商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而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应当在争议发生的60日内举行。60日内未能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失败,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循本协议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2102 仲裁或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210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法律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法律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二十二章 附则

  2201 协议文本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贰份由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仍由上述各方各执 份。
  2202 协议签订
 
 甲方、乙方签订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订授权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之程序。
  2203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204 协议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其进行解释。
  2205 协议附件
 
 截止本协议签订日,本协议所附附件如下:
  附件一:供热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附件二:供热质量和服务标准
  附件三: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图示
  附件四:乙方与用户的供用热合同样本
  附件五:供热技术规范和标准
  附件六:供热安全管理标准
  附件七:供热特许经营中期评估方法及标准
  附件八: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九:特许经营期限期满乙方移交资产的程序和标准
  附件十:甲方签约授权证明
  附件十一:乙方签约授权证明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协议,以兹为证。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公章)                (公章)

  附件二
GF-2006-2504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说明

  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编制。
  本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如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经营权)等形式。其它形式如股权转让等可参照本示范文本。
  本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性文件。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各地在参照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相应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1.2 其它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2条 特许经营权
  2.1 特许经营权
  2.2 特许经营期
  第3条 声明和条件
  3.1 甲方的声明
  3.2 乙方的声明
  3.3 履约保函(BOT形式适用)
  3.4 融资完成
  3.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项目建设(BOT形式适用)
  第4条 土地使用
  4.l 土地使用权
  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第5条 设计
  5.1 设计要求
  5.2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5.3 施工图设计
  5.4 甲方的责任
  第6条 建设
  6.1 乙方的主要义务
  6.2 甲方的主要义务
  6.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6.4 项目进度计划
  6.5 进度报告
  6.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7 不可免除
  6.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6.9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第7条 竣工
  7.1 项目设施竣工验收
  7.2 环保验收
  7.3 开始商业运营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8条 运营与维护
  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8.2 污水处理范围
  8.3 甲方的主要责任
  8.4 乙方的主要责任
  8.5 维护保函
  8.6 运行与维护手册
  8.7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8.8 水量的计量
  8.9 暂停服务
  8.10 环境保护
  8.11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8.12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第9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
  9.1 污水处理服务费
  9.2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
  9.3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9.4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9.5 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9.6 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9.7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第六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BOT、TOT形式适用)
  第10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10.1 移交委员会
  10.2 移交范围
  10.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0.4 备品备件
  10.5 保证期
  10.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10.7 移交效力
  10.8 维护保函的解除
  10.9 风险转移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11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1.1 不可抗力
  11.2 保密
  11.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第12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2.1 不干预
  12.2 不当兑取保证金
  第13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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