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煤矿企业要认真做好数据上传工作。各煤矿对本矿监控系统和网络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要按照有关要求实时上传数据,确保系统和网络正常运行。
3.进一步规范网络运行管理。实现区域联网的各产煤县(市)网络中心应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值班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应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岗位责任制、瓦斯日报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制订非正常情况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努力实现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确保网络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各级网络中心必须24小时不间断值班,并确保与各矿调度室、各矿主要负责人间的通讯畅通,发现瓦斯超限、停风、馈电状态异常等情况时,按应急预案及时处理。
4.建立安全监控数据分析汇报制度。各网络中心每月应对系统运行和各矿井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将情况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管监察
1.科学指导,严格监管。负责煤矿安全监控工作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网络运行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章立制,推动各类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走上科学化、规范化轨道。要逐步推行安全监控系统的年检制度,将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管理纳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内容,对经检查不合格的,应暂扣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立即进行停产整改。
2. 依法监察、违法必究。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纳入监管监察工作计划,定期组织监督检查。要认真分析网络中心上报的煤矿瓦斯超限情况月度报表,有针对性地组织重点检查。对不按期将传感器送检调校的小煤矿,要重点进行监管监察。对未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不能24小时连续运行,传感器安装地点不对、数量不足、数据不准、未按规定调校,断电闭锁装置失灵或未定期进行功能测试,以及测控数据没有遥传到地面中心站的矿井,应依法严肃查处。
3.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地方政府各有关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经常深入煤矿现场,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各种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并积极总结好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建立示范工程,推动煤矿安全技术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进而促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不断好转。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文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