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告
(第55号)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
法官法》、《
检察官法》、《
律师法》)及《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2005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市);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
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