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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修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5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第五条 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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