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实行属地审查的省级广电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送审影片提交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制片单位对省级广电部门的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申请重审。
第二十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由办理备案手续的制片单位按照本规定送相应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特殊题材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和所有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进口电影片的审查,按照《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章关于电影进口和本规定第三章关于电影片审查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1997年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电影审查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2号)、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发布的《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附件:《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附件: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电影管理局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影剧备字[200*]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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