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
(2002年5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公证员协会(China Nortaries’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公证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团结教育会员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指导、监督会员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繁荣发展我国的公证事业,为促进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协会的职责: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工作;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
(五)负责制定行业规范;
(六)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
(七)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各地公证员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负责公证宣誓工作,主办公证刊物;
(九)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
(十一)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管理工作;
(十二)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