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数据有效性检验及复核。
系统建设工作小组收到地方报来的信息采集表后,将对全国的数据进行有效性分析,对于存在的问题,将通知有关地方作进一步核实。对于采集工作中修改、补充的数据,系统建设工作小组将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必要时将进行实地核查。检验及复核工作结束后,全部行业信息将导入系统数据库,作为系统实施的初始数据。
(九)后续信息变动的处理。
自7月1日起至系统实施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期间,除新批事务所、注师外,暂不在原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其他信息录入和变更操作。系统实施后,地方会计管理机构、注协应分别将上述期间新批事务所、注师业务录入系统,将上述期间其他业务同时录入系统和注册管理系统。监督检查机构应将上述期间的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系统。录入工作中,应注意有关业务的发生日期应录入为实际发生日期。各单位之间还应注意业务之间的逻辑依赖关系,按时间先后顺序录入业务。
四、开展信息采集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
信息采集是系统实施的重要基础工作,有助于形成完整的数据库信息,建立事务所、注师、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之间准确、畅通的信息沟通平台,并大大提高行业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采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采集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周密组织,确保采集工作各阶段、各环节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发挥合力。
信息采集是一项程序复杂、技术性强的系统工作,涉及单位较多,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各单位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发挥各自在采集工作中的管理、技术优势。同时,各单位又要通过联合工作组的形式,建立高效、顺畅的联合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相互补台,发挥联合工作合力。
(三)严把审查关,落实责任制,确保信息真实。
行业信息是今后开展监管工作的基础。随着电子签名手段的运用,系统数据也将成为具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因此,各地方对于信息采集工作要认真负责、严肃对待,特别是要把好信息审查关,防止各种利用信息采集机会篡改数据以及隐瞒不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各地方还应建立和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发现的弄虚作假的事务所和注师,要依据《
行政许可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采集工作组织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