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电子版应根据不同情况,以电子邮件、邮寄软盘、通知领取等方式发放。对于确实不具备使用计算机条件的事务所,联合工作组应当将该事务所及所属注师的信息采集表打印,以书面形式发放。采取电子邮件、邮寄形式的,联合工作组应采取措施确认事务所和注师按时收到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
事务所所属注师的信息采集表,由该事务所统一领取发放。协会代管(含待转出、机构撤销、申请设立新所等情况,下同)注师的信息采集表,由联合工作组直接发放。联合工作组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发放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但应当确保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至事务所。
(三)信息补充与更正。
事务所和注师收到信息采集表后,应当根据表格填报说明,以本所或本人2006年6月30日工作结束后、7月3日工作开始前的情况为准,对各自信息采集表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进行修改、对空缺的信息进行补充。对关键信息进行补充或修改的,填表主体还应当按照表格填报说明的要求准备相应证明材料。事务所还应当将本所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相关信息填入业务报备表。
事务所对于本所注师名单中存在但不在本所执业的注师,应当在名单中将其删除,并说明该注师的去向或其他情况。对于名单中不存在但在本所执业的注师,应当在名单中补充,说明该注师来本所的情况,并向该注师发放空白的注师信息采集表供其填报。
(四)信息采集表的回收。
补充修改后的信息采集表以及填写的业务报备表应当于2006年7月14日前提交至地方联合工作组。
以电子版形式取得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的事务所和注师,应当将填写后的电子表格打印,同时以电子和书面形式提交。
以书面形式取得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的,不需要提交电子表格。跨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将事务所有关采集表书面形式同时提交分所所在地联合工作组。书面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应当由填写事务所或注师签章确认,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以邮寄或当面递交等形式提交。电子版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可以采取电子邮件、软盘等形式提交。
事务所应当收集所属注师的信息采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本所材料统一提交。协会代管注师的信息采集表由该注师直接提交。联合工作组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回收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但应当确保不影响信息采集工作的进程。
对于未按时填报信息采集表和业务报备表的事务所,联合工作组要及时催促提醒。对于经多次催促仍不填报的,应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告,并列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监管对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