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财会〔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已于2006年2月16日正式开通。为了做好系统的全面实施工作,为系统各项功能的正常使用奠定基础,我部决定在目前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使用的注册管理系统数据基础上,结合今年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年度报送备案(以下简称报备),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的范围
信息采集的对象包括所有事务所、分所(含中外合作所及其分所、2006年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和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对事务所,采集其基本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业务报备信息;对注师,采集其基本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其中,行政处罚信息限于2001年1月1日以后作出决定的处罚信息;业务报备信息限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出具的业务报告信息。具体采集内容请登录系统网站--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栏目下载有关表样及说明。
二、采集工作的组织
采集工作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日常行政管理职能由其他机构行使的,则为该其他机构。下同)、监督检查机构(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职能由其他机构行使的,则为该其他机构。下同)、信息中心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组织开展,分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进行。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系统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国信息采集工作,研究解决采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系统建设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和实施全国信息采集工作。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和系统建设工作小组由财政部会计司、监督检查局、信息网络中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等单位组成。
各地方应当成立由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机构、信息中心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注协)组成的地方联合工作组,研究制定本地区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信息采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采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