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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九条 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三)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本人完成的计量技术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严格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计量技术工作水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对长期在计量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工程类或研究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工程技术员职务。

  第四十三条 注册计量师执业的具体范围、专业划分、需注册计量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内容、计量技术机构配备各级别注册计量师数量和注册执业等具体办法,由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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