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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


  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除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之外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相应计量技术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有较丰富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际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掌握计量技术发展前沿情况,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使用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完成量值传递等技术工作,正确进行测量不确定度分析与评定,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准确无误;

  (四)具有较强的本专业计量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本专业二级注册计量师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

  (二)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和使用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较好地完成本专业量值传递(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等技术工作;

  (三)能正确出具本专业计量技术报告(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

  第三十六条 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形成的计量技术报告,应当由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注册计量师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可向承担相应责任的注册计量师追偿。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本专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二)依据国家计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接受继续教育;

  (四)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技术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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