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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质检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相应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

  第十一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二)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三)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五)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六) 取得其他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二)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第十三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自收回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五条 国家对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名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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