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计量技术相关论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5)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计量技术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3万字以上。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成立“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
二级注册计量师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并将考核认定结果报质检总局备案。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二)《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质检总局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技术负责人聘书、获奖证书、国家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研究成果证书、主持完成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相关论文或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已投入使用的国家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已实施的相关计量技术法规主要负责人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计量技术专业人员,可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单位的计量技术专业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统一向质检总局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业务管理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计量业务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人事部门复审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复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结果和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人事部、质检总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计量技术工作的机构和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和复审意见,并在《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将全部申报人员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遴选,实施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考核认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在计量技术工作一线的人员。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查、复审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凡因计量技术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申报。
(五)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的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蒲长城 质检总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宝英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
张沁荣 质检总局人事司司长
宣湘 质检总局计量司司长
成员:范勇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王步步 质检总局人事司副司长
宋伟 质检总局计量司副司长
张钟华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高洁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工程院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