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各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质检总局批准。
第九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收费标准,须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卷的命题、审题与考试的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在计量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在编在岗人员。
(一)一级注册计量师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2004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3)项中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①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5年。
②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2年。
③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0年。
④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7年。
(2)技术业绩:
①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主持完成1项以上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的研制工作,其研究成果已作为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投入使用。
②获得与计量专业相关的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5名)。
③获得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④获得2项以上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⑤获得3项以上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3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3)学术水平:
①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名),完成1项以上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订工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计量技术相关论文3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③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计量技术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二)二级注册计量师
2004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各一项条件的人员: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取得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5年。
(2)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0年。
(3)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5年。
(4)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0年。
2、技术业绩:
(1)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主持完成1项以上计量标准的研制工作,其研究成果已投入使用;
(2)获得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3)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名),完成1项以上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订工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