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将《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人事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国家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等计量技术工作(以下简称“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计量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注册计量师分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英文分别译为:Level 1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第六条 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共同负责注册计量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质检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质检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相应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
第十一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二)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三)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五)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六) 取得其他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二) 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第十三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