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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1号--关于接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总担保保函(样式)

  开立日期: ××××年××月××日                     编号:
  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

  我行,即法定地址位于×××市×××路××号的××银行,应×××(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要求,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本保证函,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提供保证。
  我行承诺,对于在本保证函有效期内申请人按照《条例》十六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申请的,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收到海关要求其支付《条例》二十五条规定的费用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能支付有关费用,或者未能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履行《条例》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我行保证在收到贵方索偿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所索款项汇至贵方指定的帐号。
  本保证函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万元整(RMB×××× 小写)。
  本保证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至××××年12月31日。对贵署未能在本保证函有效期满后180日内向本行发出索偿通知书的,本行不再承担本保证函规定的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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