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者有违法嫌疑的,在原产地证书核查完毕前海关不得放行货物。
第十五条 海关对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的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收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受惠国”,是指与中国签有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换文的国家或者地区。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一部分的《关于履行1994年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7条的协定》。
“材料”,是指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零件、部件、成分、半组装件等。
“生产”,是指货物获得的方法,包括: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受惠国名单
2.原产地证书格式
附件1
受惠国名单
苏丹、安哥拉、赤道几内亚、利比里亚、赞比亚、莫桑比克、贝宁、刚果(金)、几内亚、马达加斯加、毛里塔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多哥、卢旺达、埃塞俄比亚、马里、中非、布隆迪、塞拉利昂、吉布提、厄立特里亚、佛得角、尼日尔、莱索托、科摩罗、几内亚比绍、塞内加尔、阿富汗、马尔代夫、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
附件2
原产地证书格式
┌───────────────────────────────────────────────────────┬───────────────────────────────────────────────┐
│1.Exporter (full name, address and country) │2. CERTIFICATE NO. │
│ │DATE OF ISSUE │
│ │(VALID FOR 180 │
│ │ DAYS FROM THE DATE OF ISSUE) │
├───────────────────────────────────────────────────────┼───────────────────────────────────────────────┤
│3.Consignee (full name, address and │ │
│ country) │ │
├───────────────────────────────────────────────────────┤ CERTIFICATE OF ORIGIN │
│4.Manufactory(full │ SPECIAL PREFERENTIAL TARIFF │
│ name, address and country) │ PROGRAM │
├───────────────────────────────────────────────────────┤ Granted by China │
│5.Departure Date │ (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
│ │ │
│ │ │
│ │ │
│ │ │
│ │ │
│ │ Issued in │
│ │..............................................................................................│
│ │ ............................... │
│ │ (country) │
│ │ │
│ │ │
│ │ See instructions overleaf │
├───────────────────────────┬───────────────────────────┼───────────────────────────────────────────────┤
│6.Vessel/Flight/Train/Vehicle No. │7.Place of Loading │8. │
├───────────────────────────┴───────────────────────────┤ For official use only │
│9.Port of Discharge │ │
├─────┬───────┬─────────────────────────────────────────┴─────────────┬───────────────────┬─────────────┤
│10.Item │11.Marks & │12. Container No.; No. and Kind of Packages; │13.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 │14.Number and date of │
│number │ numbers on │ Description of goods (including quantity where appropriate and HS Code of China); │Quantity unit ) │invoice │
│ │packages; │ │ and value(FOB) │ │
│ │ ├───────────────────────────────────────────────────────┤ │ │
│ │ │15.Please select the following origin criteria where │ │ │
│ │ │ appropriate: │ │ │
│ │ │□Wholly │ │ │
│ │ │ Obtained │ │ │
│ │ │□4-digit Tariff │ │ │
│ │ │ Heading Change │ │ │
│ │ │□Ad Valorem │ │ │
│ │ │ Percentage (40%) │ │ │
├─────┴───────┴───────────────────────────┬───────────────────────────┼───────────────────┴─────────────┤
│16.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17. Certification │18. Customs verification │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It is hereby certified, on the basis of control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declared for │
│ above details and statements are correct, 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 │ carried out, that the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is│ exportation correspond to what is stated under this certificate │
│ │ correct. │ │
│ ………………………………………………………………… │ │ │
│(country) │ │ │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origin requirements │ │ │
│ specified for these goods under the SPT Program exported to China. │ │ │
│ │ │ │
│ │ │ │
│ │ │ │
│ │ │…………………………………………………………………… │
│ │ │Place, date, signature and stamp of exporting customs │
│ │ │ authority. │
│…………………………………………………………………… │ │ │
│Place and date, signature of authority signatory │ │ │
│ │ │ │
│ │…………………………………………………………………Plac│ │
│ │e and date, signature │ │
│ │ and stamp of certifying authority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