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式公函;
(二)计量检定规程文本;
(三)编制说明书;
(四)备案报表(见附件1)。
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计量检定规程必须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并在接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确认备案通知》(见附件2)后,方可生效实施。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的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予以公告并在网上公示。
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废止计量检定规程,应当在停止执行前以公函的形式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说明废止的规程名称、编号、停止执行的日期,以及废止的原因。
附件1:
备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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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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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请备案单位名称: │
│ 2.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
│ 3.起草单位名称: │
│ 4.备案检定规程名称: │
│ 5.规程内容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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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备案的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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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拟批准日期: │
│ 8.拟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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