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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6.生产企业平面图;
  7.生产企业概况;
  8.其他相关资料。
  (四)备案登记后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种材料、同一种设计规格、同一种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周期为三个月(暂定),连续三次周期检测合格的企业,可延长检测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缩短为一个月。检测周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将进行现场抽批验证及部分安全、卫生项目抽查;经抽查检测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判定为不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处理,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做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直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具体方法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密切跟踪国内外市场动态,跟踪国外技术法规要求;一旦发现进出口食品包装严重质量问题,立即发出预警通报,及时向国内食品生产企业、包装生产企业及食品包装进口商发出预警通知,切实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维护国内外消费者健康安全。
  七、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行企业代码制,企业代码应根据标准要求标注在包装容器上。企业代码编制方法如下:

   S   3 3 0 0  0 0 1 8 0 6 0 2 1 8
  ── ────── ───── ───── ──
  \     \     \     \     \
   \     \     \     \     ────── 生产批号
    \     \     \     \
     \     \     \     ───────────生产年月
      \     \     \
       \     \     ───────────────企业代号
        \     \
         \     ───────────────────直属局代码
          \
           ──────────────────────食品包装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

┌──────┬───┬───────┬───┬─────┬───┐
│  北京局 │  11│  福建局  │  35│  珠海局│  48│
├──────┼───┼───────┼───┼─────┼───┤
│  天津局 │  12│  江西局  │  36│  四川局│  51│
├──────┼───┼───────┼───┼─────┼───┤
│  河北局 │  13│  山东局  │  37│  贵州局│  52│
├──────┼───┼───────┼───┼─────┼───┤
│  山西局 │  14│  厦门局  │  38│  云南局│  53│
├──────┼───┼───────┼───┼─────┼───┤
│  内蒙古局│  15│  宁波局  │  39│  西藏局│  54│
├──────┼───┼───────┼───┼─────┼───┤
│  辽宁局 │  21│  河南局  │  41│  重庆局│  55│
├──────┼───┼───────┼───┼─────┼───┤
│  吉林局 │  22│  湖北局  │  42│  陕西局│  61│
├──────┼───┼───────┼───┼─────┼───┤
│  黑龙江局│  23│  湖南局  │  43│  甘肃局│  62│
├──────┼───┼───────┼───┼─────┼───┤
│  上海局 │  31│  广东局  │  44│  青海局│  63│
├──────┼───┼───────┼───┼─────┼───┤
│  江苏局 │  32│  广西局  │  45│  宁夏局│  64│
├──────┼───┼───────┼───┼─────┼───┤
│  浙江局 │  33│  海南局  │  46│  新疆局│  65│
├──────┼───┼───────┼───┼─────┼───┤
│  安徽局 │  34│  深圳局  │  4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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