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
(一)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二)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
(三)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四)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时应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食品包装及材料。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
(六)检验检疫人员在实施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时,应该核查食品包装货证是否相符,并核销包装数量。
五、监督管理。
(一)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进口食品包装的进口商实行备案制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二)进口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见附2);
2.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分、助剂说明材料;
4.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3);
5.进口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
6.其他相关资料。
(三)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分、助剂说明材料;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见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