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年4月6日 国质检检[2006]13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期,我国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因质量安全问题多次被国外通报。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消费者身体健康,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出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的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二、对出口食品包装主要依据输入国涉及安全、卫生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输入国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对进口食品包装依据我国的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检验(检验检疫依据、标准由总局另行公布)。
三、进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
(一)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等监管工作由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和监管。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见附1)方可用于包装、盛放食品。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包装(包括已经包装了食品的包装)实施抽查检验,为避免给进口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食品包装检验可结合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同时进行。经抽查其包装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准销售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