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乙方对合同货物质量偏差负有责任,如在质保期内,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损坏率达到30%,甲方有权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应用符合合同标准的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货物,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该货物的价格。
(3)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
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招标人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乙方须在五日内将扣除的履约保证金部分补足。
11.付款
11.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11.2 付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付款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凭付款申请及发票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十(50%);第二次付款在产品到货验收合格后,甲方凭《“税务检查证”验收单》、付款申请及发票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十(50%)。
12.价格
12.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应按中标价格执行。
13.合同变更
13.1 任何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修改书。
14.卖方履约延误
14.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1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4.3 除了不可抗力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规定取得甲方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15.误期赔偿费
15.1 除14.3所述情形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通知招标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