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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

  6.包装
  6.1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或变质。
  6.2 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腐蚀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装卸及长途运输。
  6.3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6.4 “税务检查证”每50本一札,200本(4札)装一盒,10盒装一箱(共2000本)。包装箱上须注明:检查证名称、装箱人、质检人员工号、发送日期、收货单位。
  7.运输
  7.1 
乙方负责将印制完毕的“税务检查证”运送到甲方的指定地点。
  7.2 送达后,必须填写《“税务检查证”验收单》(一式两份),并经甲方验收人签字、单位盖章,以此作为付款的依据。
  7.3 不论用何种方式运输,所有运保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检验和测试
  8.1 乙方在中标后,甲方有权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检查证样本对乙方提供的检查证进行比对与检测。
  8.2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
  8.3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按照乙方在投标时提交的样本检测指标数据(皮革检测和纸张检测两部分)进行抽查检测,以确保货物的合格性。
  9.质量保证
  9.1 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货物是全新的,同时以投标时提供的样本检测指标数据为合同标准,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不低于此标准。
  9.2 乙方应保证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质量在合同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二个月内有效,并保证在正常情况下使用五年。
  9.3 对达不到合同规格要求的货物,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在二十日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被更换货物的保质期为自更换之日起十二个月。
  9.4 如果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8.3条之规定在使用前对乙方提交的货物进行抽查检测。如果被抽查的样本有一项指标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所提交货物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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