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第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准确适用《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持我国利用外资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提高外商直接投资准入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以下简称《执行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执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执行意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明确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形式、登记申请期限、审批和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出资方式、出资监管、境内投资、办事机构的地位、涉及出资的海关和外汇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意见。《执行意见》是国家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新修订的《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方面的有力举措,是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协调配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外资登记管理系统努力进取、开拓创新的积极成果。各地要把《执行意见》的学习贯彻与《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学习结合起来,与外资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起来,切实做到融会贯通,认真履行职责,把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到新的法律要求上来,确保外资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新形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