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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情况实施监督监察;负责对存在非法开采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负责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矿问题。

  (五)研究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

  一是各地应结合实际,借鉴北京、广东、山西和内蒙古的做法,研究制定转产扶植、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经济政策和鼓励政策。

  二是完善相应的退款、退费制度。对关闭的矿井,其剩余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退还;其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等费用,由收缴部门据实予以返还本息。

  三是推进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及时总结推广成熟经验。

  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抓紧时间摸清现有煤矿的基本情况,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请将三年规划于2006年6月30日前,本地区2006年关闭矿井的数量及名单、2007年关闭矿井数量以及到2008年6月底保留矿井数量(按附件要求填报)于6月15日前分别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于6月15日以后分批听取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汇报。

  联 系 人:刘志军,江洪清

  联系电话:010-64463187,传真:010-64464007

  E_mail:xkxk@chinasafety.gov.cn

  附件:1.现有矿井基本情况表

     2.煤矿整顿关闭及保留矿井规划表

     3.2006年关闭矿井名单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现有矿井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
│      2006年初矿井数量      │ 3万吨及以下非突出矿井数量  │ 3万吨及以下突出矿井数量  │  备注  │
├────┬────┬────┬────┼──┬─────┬──────┼───┬────┬─────┤     │
│ 总计 │生产矿井│新建矿井│改扩建矿│总计│ 3万吨  │ 3万吨以下 │ 合计 │ 3万吨 │3万吨以下 │     │
│    │    │    │  井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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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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