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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各产煤省(区、市)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明确和落实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煤矿整顿工作中的责任,把关闭煤矿的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落实到具体矿井。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

  (三)制定三年规划,明确工作目标

  各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机构(小组)应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地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三年(2005年7月~2008年6月)规划方案。规划方案应明确煤矿整顿关闭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矿井名单、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细化关闭矿井的范围和对象, 确定每个阶段的关闭矿井数量计划和2008年6月底保留的小煤矿数量。

  (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部门职责

  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落实各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认定非法开采、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超层越界、布局不合理、资源接近枯竭、国有煤矿井田内以及资源重叠矿井,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控制新建矿井规模,负责认定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和为每位劳动者加入工伤保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各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严禁妇女从事井下作业。

  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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