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一是依据
《特别规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是依据
《特别规定》,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是依据
《特别规定》,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四是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5.关闭资源整合方案中确定的被整合矿井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被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矿井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
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地方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
二是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7.关闭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
依据《若干意见》,对经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分别在2006年、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及时注销其各种证照,当年依法予以关闭。
(三) 严格控制新建矿井的规模和数量。
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地一律停止核准(审批)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的最小规模的小煤矿,不得核准(审批)列入淘汰范围的小煤矿进行扩大能力的改扩建工程。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管,未列入当地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审批),不得发放采矿许可证。
五、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攻坚战
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用讲话精神统一思想,指导和推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能否根本好转,关系到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能否实现,关系到广大煤矿职工生命安全能否得到真正保护。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都强调,要打好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把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各地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明确任务,狠抓落实。坚决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