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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具体标准见《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附件1)。
  二、调整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附件2)列明的企业(或金矿)按所属等级和《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确定适用税额。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或金矿)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其资源状况,参照《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和《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四、采用堆浸工艺,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是否对废石征收资源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的岩金矿石各等级税额以及“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的“岩金矿石资源等级表”同时废止。
  附件:1.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
  2.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


┌────────────┬──────────────────┬──────────────────┐
│     等级     │       单位税额(元)      │       课税数量单位      │
├────────────┼──────────────────┼──────────────────┤
│      一等     │         7.00       │         吨        │
├────────────┼──────────────────┼──────────────────┤
│      二等     │         6.00       │         吨        │
├────────────┼──────────────────┼──────────────────┤
│      三等     │         5.00       │         吨        │
├────────────┼──────────────────┼──────────────────┤
│      四等     │         4.00       │         吨        │
├────────────┼──────────────────┼──────────────────┤
│      五等     │         3.00       │         吨        │
├────────────┼──────────────────┼──────────────────┤
│      六等     │         2.00       │         吨        │
├────────────┼──────────────────┼──────────────────┤
│      七等     │         1.50       │         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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