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具体标准见《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附件1)。
二、调整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附件2)列明的企业(或金矿)按所属等级和《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确定适用税额。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或金矿)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其资源状况,参照《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和《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四、采用堆浸工艺,矿石与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是否对废石征收资源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的岩金矿石各等级税额以及“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的“岩金矿石资源等级表”同时废止。
附件:1.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
2.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
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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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级 │ 单位税额(元) │ 课税数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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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 │ 7.00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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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 │ 6.00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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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 │ 5.00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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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等 │ 4.00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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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等 │ 3.00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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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等 │ 2.00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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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等 │ 1.50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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