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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认真落实矿井水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矿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并根据煤矿企业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专职水害防治人员要具备地质类相关专业学历或经专业培训,熟悉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

  三、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煤矿企业要认真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水害防治的资金、工程、设备仪器落实到位。要采用适合本地区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四、建立健全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煤矿企业应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处理水害的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每月应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其它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水害隐患的排查。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水害防治工程应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验收总结。

  五、严格矿井防隔水煤柱的管理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强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导水陷落柱时,必须查清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已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重新建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六、加强断层水、底板承压水、溶洞水的超前治理

  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含水丰富,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井筒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时,必须进行预注浆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受溶洞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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