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相关直属局应及时向总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境内重大植物疫情检验检疫应对措施实施情况。
4.2.3 三类(C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4.2.3.1 在进境植物检疫过程中发现重大植物疫情时,应采取如下紧急控制措施:
(1)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或发布进境重大植物疫情警示通报。
(2)质检总局向输出国家或地区通报发现的疫情,并要求提供疫情详细信息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3)暂停办理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手续,过境植物或植物产品暂停运输。
(4)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对控制场所采取封锁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和运输工具出入控制场所。所有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运输工具,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5)对控制场所内相关的植物及其产品,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6)对控制场所内所有可能感染的运载工具、用具、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对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检疫除害处理。
(7)质检总局及时将截获的重大植物疫情向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通报,共同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
4.2.3.2 在实施出境植物检疫或在实施有害生物监测过程中发现重大植物疫情时,应采取如下紧急控制措施:
(1)禁止有重大植物疫情的寄主及其产品出境。根据有害生物特性,确定控制场所区域范围,并对控制场所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出口植物种植场所、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及储存场所进行疫情监测;对发现疫情的种植、生产、加工及储存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场所,在应急处置预案终止前,暂停其生产或加工的植物及其产品出口。
(2)当疫情可能扩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向当地农林主管部门通报疫情并配合农林部门对控制区域实施控制措施。
4.2.3.3 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国进口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中检出重大植物疫情时的应急措施:
(1)总局指挥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确认,发布预警通报。
(2)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预警通报,应组织技术专家对出口植物的种植地、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单位等进行重大植物疫情的溯源调查。
(3)经调查,发现重大植物疫情的,按4.2.3.2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措施。
4.3 行动终止
根据下列情况,总局指挥中心或有关直属局指挥中心发布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解除通报(附3),终止预案的实施。
(1)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相关组织宣布解除重大植物疫情并经我国确认。
(2)对境内重大植物疫情,根据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
(3)对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植物疫情,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调查监测,确认疫情已消除时。
(4)有关国家或地区检疫主管部门通报从我国进口的植物或植物产品中检出重大疫情后,经跟踪调查和疫情监测未发现重大疫情,或通过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经调查监测,确认疫情已消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