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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质检总局负责启动全国范围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直属局负责启动本辖区内或下属分支机构辖区范围内的紧急预防、应对和应急措施。
  4.2 处置实施
  4.2.1 一类(A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在毗邻疫区的边境地区和入境货物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
  (2)停止签发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进口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许可证,废止已经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
  (3)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植物及其产品;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检手续的,一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对已办理报检手续,尚未放行的,应加强对相关有害生物的检测和防疫工作,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4)禁止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过境。对已进入我国境内的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派检验检疫人员严格监管到出境口岸。运输途中发生重大植物疫情的,立即采取除害处理或销毁措施。
  (5)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进境。加强对旅客携带物品和邮寄物品的查验,加大对来自疫区的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抽查比例,一经发现来自疫区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销毁处理。
  (6)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如发现有来自疫区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种养的植物,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进行防疫消毒。
  (7)加强与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配合,打击走私进境植物或植物产品等违法活动,监督对截获来自疫区的非法入境植物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
  (8)毗邻国家或者地区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时,根据国家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有效隔离区;关闭相关植物、植物产品交易市场,停止边境地区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9)当境外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国内时,质检总局可以视情况报请国务院下令封锁有关口岸。
  4.2.2 二类(B类)疫情预警时的紧急预防措施
  (1)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办理来自疫区和受疫情威胁区的相关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手续。停止办理出口检验检疫手续的货物种类和疫区范围,按有关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暂停我国相关植物或植物产品进口的通报和我国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发布的疫情信息执行。
  (2)对在疫区生产的出口植物、植物产品,已办理通关手续正在运输途中的应立即召回。
  (3)加强与当地农业、林业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检测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4)暂停使用位于疫区的进出境相关植物隔离检疫圃。对正在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加强对非疫区出口种植场、果园、包装厂的监督管理和疫情监测,加强出口前的检查,保证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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