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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认证专项活动的通知

  四、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和组织领导
  (一)调查摸底阶段。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前。各级质检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拉网式调查,摸清本辖区内认证市场的基本情况,确定本辖区清理整顿重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将本辖区内认证市场的调查情况统计汇总后报认监委法律部。
  (二)集中清理整顿阶段。从6月30日至8月31日,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对涉嫌认证违法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三)检查总结阶段。从8月31日至9月底。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辖区内的清理整顿专项活动进行督办督查;对清理整顿专项活动进行总结,于10月20日前形成总结材料上报质检总局和认监委。
  认监委法律部负责指导、协调此次清理整顿专项活动。各地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两局)联合进行此次清理整顿专项活动,必要时可以成立非法认证清理整顿专项活动协调领导小组,有条件的可以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地方两局要互相配合,互通有无,形成工作合力,有条不紊地推动此次清理整顿专项活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此次专项活动的信息统计汇总和工作总结的上报工作。
  五、强化措施,务求实效
  (一)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动员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清理整顿专项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大力宣传清理整顿非法认证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支持,要选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集中治理非法从事认证活动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重点整治,加大执法与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将此次清理整顿专项活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纳入认证监管的总体部署;要将加强认证诚信建设作为清理整顿专项活动的目标,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坚持“边整治、边规范、边完善”的原则,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打击惩治与教育管理相结合,要落实责任,严肃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切实防止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发生。在清理整顿期间,各级质检部门要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意见大、问题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条件下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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