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经认监委批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中虽未冠有“认证”字样或者在其对外出具的技术评价性证明文件中虽未带有“认证”字样的,但其所从事的活动符合
《条例》第
二条所规定的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范围。
三、清理整顿的原则
清理整顿非法认证专项活动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政策性、专业性强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不仅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而且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整治。
(一)对在
《条例》实施后,未经认监委批准,擅自从事符合清理调查范围第(一)、(二)项认证活动的,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依据
《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
(二)对在
《条例》实施后,未经认监委批准,擅自从事符合清理调查范围第(三)项认证活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将调查情况上报认监委法律部,由认监委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在
《条例》实施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行业、产业政策推动的评价活动,该评价活动符合
《条例》第
二条规定的产品、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范围,并且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中冠有“认证”字样或者在其对外出具的技术评价性证明文件中带有“认证”字样,目前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获得认监委批准的,应慎重处理。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具体情况报认监委法律部,由认监委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
(四)
《条例》第
七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认证、军工产品认证以及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开展的认证活动和国家实行行政许可的技术评价活动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