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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依法、尽职。
  (一)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原始档案已完整、妥善保存,并已另立账册,逐笔建立清单。
  (二)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已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
  (三)已依法、尽职基本处置完毕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已处置完毕的置换资产占置换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80%以上。从严控制了处置费用。
  (四)对经处置但未能清收的单户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置换资产,信用社已按照银发[2005]247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逐户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对确有困难无法按规定取得证明材料的,乡(镇)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已出具证明材料。对经处置但未能清收的单户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置换资产,已简要说明未能清收的原因。
  (五)对未处置的置换资产已落实处置责任,制定了处置计划和时间表,已出具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承诺书,并承诺在专项票据兑付后妥善保管与已处置专项票据置换资产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3年。
  第十七条 省级管理机构履行职责依法、尽职。
  (一)能够按照国办发[2004]48号文件要求,发挥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尊重和维护信用社法人的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
  (二)向辖内信用社收取的管理费总额占其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超过0.5%。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承诺的扶持政策基本落实。
  地方政府已基本落实对信用社扶持政策的承诺。对未落实的扶持政策,地方政府已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经考核,兑付申请人达到以上兑付考核标准的,则认定为符合兑付条件。考核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等指标时,对由于不合规、不真实、不准确等因素导致指标发生异常变动的,经剔除上述因素后重新计算,有关指标仍能达到兑付考核标准的,则认定为该项指标符合兑付标准。

第三章 考核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考评机制。将兑付考核工作质量的考评,纳入对各分支机构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内容。经考核批准兑付的比例(批准兑付的申请人总数/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总数)是评价分支机构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对在兑付考核工作中坚持原则、遵守考核工作纪律、按照兑付考核标准严格把关、所上报的兑付申请被批准兑付的比例较高的分支机构及考核工作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对出具的考核意见与兑付申请人实际情况不符、兑付标准把握上存在明显偏差的分支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兑付考核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严重违反考核工作纪律,以及利用兑付考核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对有关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当事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票据兑付考核申诉制度。对经审查、审核未予通过的兑付申请,申请人如对考核意见不服,可在接到审查人或审核人通知后2日内,向审查人或审核人(以下简称被申诉人)提交申诉书。被申诉人应将申诉书、申诉人的兑付申请材料,以及考核时发现的问题和出具的考核意见,与考核通过的兑付申请一并上报上一级主管机构,由被申诉人的上一级主管机构组织考核。若上一级主管机构考核通过,按规定程序上报或予以兑付;若经考核仍未通过的,由被申诉人的上一级主管机构将考核意见通过被申诉人通知申诉人,要求其限期改正,申诉人不得再提起申诉,同时,申诉人至少在半年之后方可重新报送兑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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