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完善并落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制度、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按照银发[2006]8号文件的要求初步建立了贷款定价制度;按照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新增不良贷款的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四)已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已建立并实行职工考试录用、竞聘上岗、在岗培训、重要岗位轮换、绩效工资以及末位淘汰制度。
第十四条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取得明显进展。
(一)已制定并实施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举、选聘办法。董(理)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符合银监会规定。
(二)已建立法人治理的组织架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能正常履行各自职责。
(三)已制定并实施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绩效考核办法,并向股东(社员)代表大会作了说明。
(四)监事会已制定并实施对董(理)事长、行长(主任)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制度初步建立。
(一)以县(市)为单位,已建立并实施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二)所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本年利润及费用总额等关键性指标及其年度变动情况;年度内召开“三会”所议定的重大事项及其落实情况。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规定。
(三)信用社将所披露信息编制成年度书面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进行披露。具体披露范围已报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审核同意。披露前已将所披露信息向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信用社经自评认为暂不具备信息披露条件的,可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暂不披露信息的书面申请。经省级银监局批准,报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备案后,信用社可适当推迟信息披露,但在专项票据兑付前至少要进行2个年度的信息披露。
(四)将所披露信息的年度书面报告和信息披露表置备于信用社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股东(社员)及利益相关者能随时查阅。
(五)信用社董(理)事长和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负责人在信息披露表上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将银发[2004]253号文件附件1中“经审核,××县(市)农村信用社联社200年度信息披露表的内容真实。”修改为“经审核,××县(市)农村信用社联社200年度信息披露表中有关数据与其财务报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