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增资扩股真实、合规。
(一)股金证的入股须知及内容符合银监会有关规定。
(二)入股主体不合规、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政性资金入股、非货币资金形式入股等违规增资扩股行为已予以纠正。
(三)股权设置、股权结构、股金分红符合银监会有关规定。
(四)资格股退股符合银监会有关规定,投资股未予退股。股本金借方发生额较高的,已说明原因,且证明合理合规。
第十一条 资本充足率真实、准确。
(一)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报告期末实行两级法人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统一法人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 8%。在申请兑付专项票据前已变更了拟组建产权组织形式的,按经批准拟组建的产权组织形式所对应的资本充足率兑付标准考核。
(二)资本充足率计算准确,符合银发[2004]4号文件规定。
(三)应付利息、呆账准备等各项拨备提取合规。呆账准备提取应不低于表内外加权风险资产的1%。
(四)接收的捐赠资产(除货币资产外)的各项权属凭证完备、合规。
第十二条 贷款占用形态及处置不良贷款真实、合规。
(一)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考虑专项票据置换因素,报告期末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比例与 2002年12月末相比,降幅不低于50%,或报告期末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5%。
(二)贷款占用形态真实、合规,违规、随意调整贷款形态的行为已予以纠正。
(三)不良贷款处置真实、合规。违规处置不良贷款行为已予以纠正;以抵债资产、核销呆账贷款、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等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手续完备、合规。
(四)专项票据发行后至兑付前的新增不良贷款得到有效控制,不良贷款同比增幅低于贷款同比增幅。
第十三条 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一)已实行有效的成本费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严格控制了各项费用支出,费用支出超比例的现象已予以纠正;亏损社在扭亏前,年度人均营业费用不高于同期省辖内信用社平均人均营业费用水平,并将人员工资与减亏业绩挂钩。
(二)已实行财务上可持续的分配制度。主要包括利润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分配股金红利等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