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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的通知

  三、加强增资扩股和股本金管理的合规性考核,强化信用社的资本约束机制
  各分支机构要督促信用社按照资金支持政策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采取促进增资扩股合规性和股本金稳定性的具体措施,如:及时清理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等不合规股金;坚决纠正违规退股行为,保持股本金稳定性;加快规范老股金的进度,维护老股东的合法权益;适当提高投资股比例,切实改善股权结构;妥善处理分配股金红利与增加积累的关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分红比例,适当增加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经营财务指标真实性考核:督促信用社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各分支机构重点从以下方面考核信用社经营财务指标的真实性:一是准确核定贷款占用形态,依法合规处置不良贷款。为保持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政策的连续性,在信用社提交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时,各分支机构仍按“一逾两呆”口径考核其不良贷款比例。二是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及时认定和核销呆账。信用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对已经认定的呆账,要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三是在利润分配时,要正确处理分配股金红利和弥补历年亏损挂账的关系。当年亏损的信用社不得对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余但又有历年亏损挂账或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信用社,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股金分红比例。
  五、加强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考核,推动信用社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各分支机构要督促信用社积极探索构建符合辖内实际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实现形式:一是要有效发挥法人治理结构的激励约束作用,避免法人治理流于形式。各分支机构要督促信用社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设立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着重制定明确的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建立良好的权力制衡机制,特别要加强和规范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权力的行使。二是建立规范的董(理)事会制度,充分发挥董(理)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作用。董(理)事会重点做好制定信用社发展战略、确保其依法审慎经营;做好信息披露、提高经营透明度;监督高级管理层诚信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等方面的工作。三是建立专业化的高级管理层。信用社不仅要建立符合现代金融企业管理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选聘机制,还要建立相应的问责制、绩效考核制度。四是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监事会要独立于董(理)事会,向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对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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