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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6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强化管理,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商务部、财政部决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比例由50%提高到70%。提高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市场考察的支持标准,由1人次/企业提高到2人次/企业,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调整团体项目的支持条件和标准。境外展览会和企业培训团体项目调整为参加活动的企业应全部符合中小企业申请条件。同时,境外展览会由按比例支持调整为定额支持;企业培训的资助条件,调整为不低于50家企业参与且时间在一天以上,中、西部及东北地区最高支持3万元,其他地区最高支持2万元。

  (三)限定申报项目和支持金额。自2006年起,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70万元,其他地区的中小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支出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不予以支持。

  二、根据2006年度分配地方使用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额度,现安排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2006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额度 万元,请按此额度并结合以前年度结转编制2006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地在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体现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和本通知规定的要求,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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