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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发电厂按当期厂供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厂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厂供电量×定额税率
  (二)供电局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电力公司月末依据其公司的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电力公司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
  如电力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于发电、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发电厂、供电局增值税定额税率、征收率暂定为:
  (一)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每千千瓦/时4元。
  (二)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
  1.山东、广东电力公司征收率为2%;
  2.海南电力公司征收率为1%;
  3.其他电力公司征收率为3%。
  四、发电厂和供电局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厂供电量、销售额、预征税额收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样式附后)(略,编者注),报送给电力公司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同时将该表抄送税务征收机关。
  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发电厂和供电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应对该表的填报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填报不实,一律在发电厂和供电局所在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作电厂、供电局的预征税额,从电力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电力公司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电力公司的全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于次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热水、热气”产品,由电力公司统一纳税,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所属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六、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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