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为了便于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经与电子部研究,我们制定了《
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征税办法作了适当调整,1993年12月29日国税明电[1993]075号明传电报将《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一、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二、电力企业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略)
1994年3月15日
附件: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对电力企业集团、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以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为了照顾发电、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决定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