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电力设备生产和供应的稳定,避免出现设备制造企业生产运行的大起大落。电力设备厂家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与违规项目签订的无效合同,并按照国家的规划安排生产。
各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电力企业要研究具体措施,做好电站清理的善后工作,妥善处理违规电站建设的遗留问题。
(三)加大关停力度,着力结构调整。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要重点实施高效、清洁发电工程,加大工期较长的水电、核电等清洁电力的开发力度,提高水电等清洁能源在电力结构中的比重,积极推进火电机组“上大压小、上煤压油”等工程。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电源情况,逐步关停拆除能耗高的火电机组,在逐一落实关停机组的基础上,制订可行的关停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小机组关停后的有关工作,加快凝汽式小火电及燃油机组的关停步伐。力争“十一五”期间关停5万千瓦及以下凝汽式燃煤小机组1500万千瓦,关停老小燃油机组700万千瓦的目标。各地发展改革委、国土、环保和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推进小机组关停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电力结构调整。对于已到关停期限的小机组,电网企业及相关单位不得再收购其发电量。
(四)调整发电调度规则,实施节能、环保、经济调度。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把节约能源作为基本国策,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的目标,促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需要对电力市场交易模式和现行电力调度规则进行必要的调整。要改变对各类机组平均分配利用小时数的旧调度模式,优先安排可再生、高效、污染排放低的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大、违反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机组发电。重点对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鼓励煤耗低、排放少、节水型机组发电;已到关停期限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得进入电力市场交易,电网调度机构不得调度其发电;大电网覆盖范围内,以“以热定电”名义建设的13.5万千瓦及以下热电联产机组不带热负荷时,原则上不得调度发电。
依法贯彻落实《
可再生能源法》中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电量、上网等政策,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扶植力度,实现水电全额上网,同网同价。
当前,要根据上述原则抓紧修订体现节能、环保、经济的调度规则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并尽快实施。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
电力监管条例》的有关规定,依照《跨地区电能交易指导意见》、《跨区跨省优化调度规则》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监督指导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