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06年第2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效力及补发、换发报关员资格证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报关员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其报关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一)现在海关注册的;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取得报关员资格,尚未在海关注册的;
(三)2004年1月1日以后注销注册的。
二、报关员资格证书因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更,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以向原发证地直属海关申请换证。
(一)申请换证的,应当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报关员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
2.原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近3个月内正面免冠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
5.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关员资格证书损毁、遗失的,可向原发证地直属海关申请补证。
(一)申请补证的,应当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报关员资格证书补证申请表》(见附件2);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近3个月内正面免冠小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1张;
4.登发遗失证书声明的省级报刊原件;
5.已取得报关员资格且申请补证时资格仍然有效的证明文件;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换证、补证事宜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