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民〔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改委(计委)、财政厅(局)、民(宗)委(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精神,制定了《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 育 部
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民 委
财 政 部
人 事 部
二○○五年六月十日
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为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简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的顺利实施,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培养工作的社会效益,促进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工作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中的战略作用。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坚定地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乐于奉献、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逐步缓解和扭转西部和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匮乏的状况,改善少数民族人才的层次结构,提升少数民族人才存量的综合水平,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培养任务、主要措施和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