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因故暂不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交地方协会暂时保管。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所在省区市代码、初次注册年份和序列号组成。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终身不变。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业务名片上标明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用于签署评估报告的有效印鉴,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式样。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其完成的资产评估报告上加盖本人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的资产评估报告上使用本人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由中评协统一规定规格和式样,各地方协会制作并下发。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管理使用,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印鉴。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资产评估报告时使用的本人签名和本人印鉴应当与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上记载本人签名和本人印鉴一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证书样本(略)
附件2:有关印鉴的印模(略)
附件3: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照片登记表
附件3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照片登记表
机构名称: 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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