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换证工作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换证期间,新版、老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同时有效。2007年1月1日以后,老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作废。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统一制作、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发放。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自照片骑缝处加盖中评协钢印起生效。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为订本式证书,每年的第一个季度,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年检后,地方协会应当在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年度“检验登记”栏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只限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应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保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发生毁损或者遗失的,可以向注册关系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补办。地方协会应当将有关情况上报中评协,并报请中评协为其补发证书。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所手续,并由转入地方协会在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机构名称”栏目加盖“变更”章,同时填写“转所记录”栏。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由注册关系所在地地方协会30日内收回并上缴中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