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印鉴的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印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配合《办法》的出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定于2006年5月至2006年底,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换发新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手续,现就换发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对新注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发放新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将辖区内注册资产评估师照片(照片标准为1寸免冠蓝底近照,不得有印记),以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单位,统一粘贴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照片登记表上,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办理完毕的新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发放至各地方协会,由地方协会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具体换发证书手续。
四、地方协会在发放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其新版证书上加盖符合《办法》规定的本人标准印鉴后方可领取。
五、地方协会在发放新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时,应当收集老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与新版证书逐一核对后,将老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登载的有效后续教育培训信息记录在“继续教育培训手册”上,收存老版证书,发放新版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老版证书上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六、老版证书遗失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应当提供情况说明,地方协会加盖公章后作为换证凭证。
七、地方协会在发放新版证书时,应当提醒注册资产评估师核对本人登记信息是否正确,如果有录入错误或是本人相关信息变更后未备案导致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办理相应更正或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