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应聘人员政审和体检;
(六)与应聘人员协商约定聘用合同内容;
(七)公布招聘结果;
(八)负责招聘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招聘委员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准确掌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依法办事。
第九条 招聘委员会成员在招聘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取消其招聘委员会成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军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文职人员人事争议,维护聘用单位和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以下简称调解),是指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经当事人申请,通过聘用单位上一级机关劝导、协商,促使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的人事争议处理方式。
聘用单位上一级单位为军区级单位的,一般由聘用单位自行调解。文职人员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第三条 调解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为依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说理疏导,解决纠纷。
第四条 调解工作按照人事争议涉及的内容,由聘用单位上一级机关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承办。人事争议内容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第五条 申请调解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争议事项、调解请求、有关事实和理由等,直接寄往承办部门。